根据2012年举报人保护强化法案, 以下声明适用于保密政策, 形式, 或联邦政府与现任或前任雇员之间的协议, 包括在12月27日法案生效之前生效的条款, 2012:

“这些规定与, 冲突, 或者改变员工的义务, 权利, 或与(1)机密信息有关的现行法规或行政命令所产生的责任, (2)与国会的通信, (3)向监察长报告违反任何法律的行为, 规则, 或法规, 或管理不善, 这是对资金的严重浪费, 滥用职权, 或者对公众健康或安全构成实质性和特定的危险, (四)其他举报人保护.  的定义, 需求, 义务, 权利, 制裁, 控制行政命令和法定条款所产生的责任被纳入本协议并具有控制作用.”

在与保密政策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具有控制性的行政命令和法定规定, form, 或者协议包括, 截至3月14日, 2013:

  • 第1号行政命令. 13526(管理国家机密安全信息);
  • 《美国法典》第5编第7211条(关于向国会披露的规定);
  • 第10编第1034条, 经《军事举报人保护法》修正的美国法典(管理军人向国会披露的情况);
  • 第5编第2302(b)(8)条, 美国法典, 经1989年《举报人保护法》和2012年《举报人保护加强法》(管理违法行为的披露)修订, 浪费, 欺诈, 虐待或公共健康或安全威胁);
  • 1982年《情报身份保护法》(50 U.S.C. 421等.)(规管可能暴露政府机密人员的披露);
  • 防止泄露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信息的法规, 包括第641条, 793, 794, 798, 和第18编第952条, 美国法典; and 
  • 《1950年颠覆活动控制法》第4(b)条.S.C. 78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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